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协会官网
  http://www.nmgcpa.org.cn/
  二、协会logo
  三、协会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1989年7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指导下开展行业管理的地方组织。协会**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下设秘书处,为其常设执行机构。秘书处内设党办、办公室、注册部、监管部、培训部和考试部等6个职能部门。有《内蒙古注册会计师》会刊和协会网站。
  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协会于2009年11月和2012年4月分别成立了行业党委、行业团委,形成党团齐抓共管、共促行业发展的有效管理模式。
  协会先后成立了惩戒委员会、培训教育委员会、注册管理委员会3个委员会支持行业工作。
  20多年来协会通过不断完善自身建设,有力地推动了行业的发展。截2012年底,全区共有事务所258家,从业人员2800余人,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1530人,为近4万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审计鉴证和咨询等各类专业服务。事务所遍及全区12个盟市、90多个旗县(市、区)。全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特别是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行业管理不断系统化、规范化,行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为自治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四、协会章程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03年9月26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经审议,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一致通过了修改后的《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协会章程是行业实现统一管理的基本规则,是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行为规范,是协会开展各项工作的指南。会议要求,全体会员要认真遵守协会章程规定,充分行使权利,切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行业声誉,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在内蒙古自治区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依法接受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认真贯彻行业自律管理,加强协会“服务、监督、管理、协调”职能,为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依法管理全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充分发挥行业同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包括非执业会员),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转会、转所以及事务所设立、撤并的有关事宜。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资格进行年度检查。
  (三)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规则的实施,制定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业情况。
  (四)组织开展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事务所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事务所作出业内惩戒,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全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
  (六)具体组织实施全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参与全区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七)依法监督、管理境外事务所和人员在我区境内开展业务的有关情况。
  (八)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九)宣传注册会计师行业,扩大社会影响,获得广泛支持。
  (十)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学习和借鉴先进工作经验和方法。
  (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度和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办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会员入会均须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
  (一)团体会员。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均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和依照规定经考核取得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均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同时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在事务所工作取得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其他为非执业会员。
  (三)名誉会员。相关行业的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本会理事会批准,可以聘请为本会的名誉会员。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退出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不再执业时,经本人申请由本会批准可以转为非执业会员,仍可继续保留会员资格。
  第七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 本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七)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八)及时反映或举报影响和破坏行业形象的问题,自觉维护行业声誉。
  第九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条 有关会中管理办法,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规定,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本会**权力机构为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举行的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以及有关决议;
  (三)选举本会理事;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六)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和制定本协会工作规划;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成员;
  (四)推荐或聘请本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设置、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七)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有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会长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全区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聘请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报政府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处提出方案、建议,经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政府主管部门事业拨款;
  (二)会费收入;
  (三)社会资助;
  (四)举办各种事业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支出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三)正常办公所需设施及用品;
  (四)其他合理支出。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INNER MONGOIIA AUTONOMOUS RGIO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缩写为:IMICPA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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