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协会官网
  http://www.henicpa.org.cn/
  二、协会logo
  三、协会概况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简介
  1、机构情况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授权、政府委托和章程规定承担和履行相应的公共管理职能,规格正处级,现有事业编制28名,**职数5名。办公地址:郑州市丰产路99号,业务范围:行业管理监督、注册、业务培训、组织考试、考核,法定代表人:张连升,活动地域:河南省,注册资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财政厅。协会宗旨: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建立于2009年11月,目前全省有18个市级行业党组织和233个事务所党组织,党员共1522人。省行业党委直属事务所党组织84个,党员490人。
  2、组织体系
  省注协的**决策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省注协设10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常务理事会(39人)在理事会(149人)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其常设执行机构。18个地级市均设有注协并相应成立有行业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协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财政部门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行业党委专职副书记由财政厅党组推荐、省直工委批准任命。
  3、主要职能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全国组织,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其地方组织,负责所在地区行业自律工作并按照法律授权、政府委托承担一定的公共管理职能。具体职能是:1.依法审批管理本会会员;2.组织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3.依据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4.参与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5.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6.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7.负责行业党建、统战及工青妇等群众工作。
  四、协会章程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成立,并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和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并依照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承担相应的公共管理职能。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的监督、指导;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事项;
  (二)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
  (三)在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合并审批工作中,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四)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等的实施情况;
  (五)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六)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对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七)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本省考区各项工作;
  (八)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九)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十)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十一)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二)代表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内、国际交往活动;
  (十三)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十四)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九)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四)遵守本会纪律;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八)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本会执业会员除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的义务。
  第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七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八条除第(七)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可劝其退会、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对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三条  符合本会规定条件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资深会员称号。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管理办法;
  (六)审议理事会提请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成员;
  (四)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八)审议、批准下一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九)审议、批准下一届理事会理事产生办法;
  (十)批准授予本会名誉会员和资深会员称号;
  (十一) 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条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八条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并报本会和当地政府主管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设立须经本会批准,其组织运行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会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经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依照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分为执业会员会费和非执业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本会职责范围和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the  hen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henicpa。本会会址设在郑州。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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