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CPA《审计》第七章第五节业务执行高频考点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概念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象的确定
  (1)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明确标准,据此评价所有其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及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对所有符合标准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方法
  (1)与项目合伙人进行讨论;
  (2)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3)选取与项目组做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11个方面)
  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1)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做出的评价;
  (2)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3)关于重要性的重大判断;
  (4)制定集团审计策略时作出的重大判断;
  (5)对持续经营的评估是否适当;
  (6)监管机构发现的重要事项是否已得到恰当解决;
  (7)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8)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9)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10)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审计结论;
  (11)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可根据情况考虑上述部分或全部事项。
  5.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时间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
  6.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确被委派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格,包括必要的经验和权限;
  (2)在不损害其客观性的前提下,提供业务咨询的程度。
  7.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如果可行,不由项目合伙人挑选;
  (2)在复核期间不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
  (3)不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
  (4)不存在可能损害复核人员客观性的其他情形。
  8.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权威性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需要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充分、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和权限。特别是,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履行责任,不应受到项目合伙人职级的影响。
  9.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所能承担的总体复核工作量
  当一名复核人员在一定时间内承担过多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任务时,可能对实现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政策和程序需要对此予以考虑。
  10.对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被审计单位的特别要求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相关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不得为该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复核。
  1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记录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情况,包括:
  (1)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业已完成;
  (3)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
  12.持续改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持续改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1)开发广泛应用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培训课程,使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在如何履行职责方面接受充分培训,并使项目组了解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如何履行职责及其对项目组的期望,以及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过程中咨询的可能类型;
  (2)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3)定期召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会议,讨论如何加强复核工作,并在设计培训课程及相关政策和程序时考虑相关意见和建议;
  (4)汇编形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问题案例,以帮助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向项目组提出适合具体情况的问题,评价项目组在具体业务中做出的重大判断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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