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已取得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并且在有效期内。
【CPA报名时间】
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境内考生报名时间一般为3月、4月份,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时间一般为4月份。 2017年网上报名时间为4月5日-4月28日。《2017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将在2017年3月公布。
报名网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
【CPA考试科目】
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试卷二)
【CPA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简称机考)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案。
自2012年起,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实行计算机化考试(简称机考)。即,考生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案。(1967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报名人员,可以选择机考或纸笔作答考试方式。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和欧洲考区的报名人员,可以选择机考或纸笔作答考试方式。为此,为选择纸笔作答考试方式的特定范围报名人员设立专门考区。专业阶段考试考区设在石家庄、武汉、西安3个城市;综合阶段考试考区设在武汉。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选择纸笔作答考试方式的特定范围报名人员专门考区设置在北京、上海、香港、澳门。)
考试系统支持8种输入法:微软拼音输入法、全拼输入法、智能ABC输入法、谷歌拼音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王码五笔型输入法、极品五笔输入法、万能五笔输入法。
【CPA考试题型】
注册会计师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并采用客观性与非客观性结合、分立式与综合式结合的方式,其中客观题不超过50%,主观题占50%以上,其中,综合题占考试题的30%以上 。 各科目试题得分均在试卷中规定。评分均按试卷及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规定执行。 注:专业阶段6个科目的试题中均指定特定试题(各科指定1~2个小题),考生可以自主选择中文或者英文作答。 英文作答: 为全面实施注册会计师人才选拔和培养的国际化战略,着力引导和推动中国注册会计师不断提高国际交流能力,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决定,在新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对指定试题可以选用英文作答。具体规定如下: 新考试制度下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6个科目的试题中均指定特定试题(各科指定1~2个小题,以下简称指定试题),考生可以选用英文作答。 对指定试题,考生可以自主选择中文或者英文作答,如选择英文作答,该小题须全部使用英文。对指定试题外的其他试题,考生一律用中文作答。 对指定试题全部使用英文作答、并且答题正确的,奖励5分。每科合格成绩分数线仍为60分。
【CPA会计】
一、测试目标 :
本科目主要测试考生的下列能力: 1.熟悉相关会计法规体系以及会计职业道德; 2.运用复式记账原理记录交易事项; 3.掌握和理解财务报表
的目标、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原则; 4.根据会计准则及其指南和解释等,熟练掌握相关交易事项的各种会计处理、计算方法以及列报方式...
【CPA审计】
一、测试目标:
本科目主要测试考生的下列能力:1.熟悉审计环境,包括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职业特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2.掌握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职业道德
守则,包括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3.掌握审计基本原理,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计划、审计证据、审计抽样、信息
技术对审计的影响,以及审计工作底稿;4.掌握审计测试流程,包括风险评估、控制测试以及实质性程序...
【CPA税法】
一、测试目标:
本科目主要测试考生的下列能力:1.熟悉税法与税制相关的基本原理;2.掌握现行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和税收优惠等相关规定;3.掌握不同企业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税种及应纳税额计算;4.掌握个人取得各种收入涉及的税种、应纳税额计算及相关纳税事项的有关规定;5.掌握同一经营活动涉及多税种的相互关系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查看更多内容请点击:2013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大纲《税法》
【CPA经济法】
一、测试目标:
本科目主要测试考生的下列能力:
1.熟悉法律的一般理论;掌握与注册会计师执业相关的基本民事制度,以及民事诉讼和仲裁的基本制度;运用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 2.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理解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体系;运用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 3.掌握证券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以及它们与商事主体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运用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 4.掌握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运用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 ...查看更多内容请点击:2013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大纲《经济法》
【CPA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一、测试目标:
本科目主要测试考生的下列能力:1.掌握公司战略管理的基本概念;2.掌握评估影响公司表现的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的能力;3.掌握各种战略管理工具
的运用;4.掌握战略选择、战略实施和战略控制的过程和方法;5.分析战略选择及实施战略所带来的财务影响...查看更多内容请点击:2013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大纲《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CPA财务成本管理】
一、测试目标:
本科目主要测试考生的下列能力:1.了解财务管理的内容和目标,以及金融市场的有关知识;2.了解财务报表分析的内容、依据、评价标准和局限性,能够运用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等基本方法,分析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获取对决策有用的信息;
3.了解长期计划和预测的概念和程序,掌握预测的销售百分比法,能够运用其原理预测资金需求;4.理解资金时间价值与风险分析的基本原理,能够运用其基本原理进行财务估价;5.理解债券和股票现金流量的特点,能够估计债券和股票的价值和收益率...
查看更多内容请点击:2013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大纲《财务成本管理》
【CPA考试教材】
考试统一用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考试委员会根据每年的考试大纲统一组织编写,考生可以联系高顿财经购买考试教材。中注协考试委员会一般会在每年的教材发行后根据考生反映的问题再次印发教材答疑。
【CPA专业阶段合格证管理】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考人员,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应考人员,财政部考委会颁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由考生到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CPA综合阶段合格证管理】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由考生到综合阶段考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CPA全科合格证管理】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指南》规定,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考人员,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后任意一年中(无期限限制),取得综合阶段职业能力综合测试合格成绩者,财政部考委员颁发全科合格证书。取得综合阶段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应持综合阶段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成绩合格凭证向参加综合阶段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全科合格证上的发放日期为财政部考办下发的批复文件日期。地方考办在发放全科合格证书时,应同时向全科合格证申请人发放《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督促其申请成为中注协非执业会员。
【证书注册】
CPA注册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注册材料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附表2);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
不予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注册管理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