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协会官网
  http://www.shcpa.org.cn/
  二、协会logo
  三、概况
  1986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了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SHANGHAI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英文缩写SHICPA)]。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本市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
  1997年4月,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的部署,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召开了特别会议(暨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上海市社会审计协会实现了联合,标志着本市的社会审计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2005年10月11日,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召开了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2012年7月5日,召开了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这是行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促进。
  协会依法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接受上海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至2016年底,协会有团体会员339家,个人会员27094人,其中,执业会员6278人,非执业会员20816人。
  协会**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下设秘书处,为其常设执行机构,秘书处现有工作人员23人,内设行政部、综合部、考试培训部、注册部、党办和监管部。
  协会先后成立了专业技术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申诉维权委员会、《上海注册会计师》编辑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注册管理委员会、财务委员会、信息化委员会及保险职业责任专业委员会等9个委员会支持行业工作。
  1997年本会创办了协会内刊《上海注册会计师》。
  2002年建立了协会网站。
  四、协会章程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2012年7月5日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本市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促进。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财政局。本会依法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接受上海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政府部门对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
  (二)审批个人会员和管理本会会员;
  (三)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制定本市注册会计师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五)监督和检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各项规则的贯彻执行情况;
  (六)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对会员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七)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八)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各项考务工作;
  (九)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先进的经验和方法;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十)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本市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应交回会员证。执业会员不执业时,可转为非执业会员,交回执业证书和印章。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
  (六)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七)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八)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九)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四)遵守本会纪律;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九)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本会执业会员除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的义务。
  第十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八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除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或者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办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本会**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修改本会会费管理办法;
  (五)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本会的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表决并有1/2以上同意才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表决并有到会代表2/3以上同意才能生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聘任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成员;
  (四)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五)审议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六)审议、批准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财务报告;
  (八)审议、批准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九)审议、批准下一届理事会理事产生办法;
  (十)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会长任期内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更换或增补的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并有2/3以上同意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表决并有2/3以上同意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代表本会,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上海市财政局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上海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专业技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收入;
  (二)会费收入;
  (三)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捐赠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依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分为执业会员会费和非执业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本会职责范围和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表决并有2/3以上同意才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SHANGHAI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SHICPA。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徐汇区。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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