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CPA《审计》第一章第六节审计工作底稿高频考点三: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1)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工作的性质
  (一)存在形式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审计工作底稿存在的形式有纸质、电子和其他介质形式。
  (二)实施控制程序的目的
  无论审计工作底稿以哪种形式存在,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当针对审计工作底稿设计和实施适当的控制,以实现下列目的:
  1.使审计工作底稿清晰地显示其生成、修改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强调“生成、修改及复核”);
  2.在审计业务的所有阶段,尤其是在项目组成员共享信息或通过互联网将信息传递给其他人员时,保护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强调“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防止未经授权改动审计工作底稿(强调授权后的“变动”);
  4.允许项目组和其他经授权的人员为适当履行职责而接触审计工作底稿(强调“接触”底稿的条件)。
  (三)不同介质底稿的转换和归档要求
  1.为了便于复核,可以将以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审计工作底稿通过打印等方式,转换成纸质形式的审计工作底稿,并与其他纸质形式的审计工作底稿一并归档(强调“纸质化”归档);
  2.单独保存以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审计工作底稿(强调单独保存非“纸质化”底稿)。
  (四)通常包括的内容
  审计工作底稿通常包括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分析表、问题备忘录、重大事项概要、询证函回函和声明、核对表、有关重大事项的往来函件(包括电子邮件),注册会计师还可以将被审计单位文件记录的摘要或复印件(如重大的或特定的合同和协议)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此外,审计工作底稿通常还包括业务约定书、管理建议书、项目组内部或项目组与被审计单位举行的会议记录、与其他人士(如其他注册会计师、律师、专家等)的沟通文件及错报汇总表等。但是,审计工作底稿并不能代替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记录。
  (五)通常不包括的内容
  1.已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草稿或财务报表的草稿(强调“草稿”);
  2.反映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记录(强调“不全、初步”);
  3.存在印刷错误或其他错误而作废的文本(强调“错误、作废”);
  4.重复的文件记录等(强调“重复”)。
  (2)审计工作底稿归档的期限
  1.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
  2.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60天内。
  3.如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在规定的归档期限内分别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
  (3)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后的变动
  (一)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后变动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在审计报告归档之后不需要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修改或增加,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1.注册会计师已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但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不够充分(强调“记录不充分时”)。
  2.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例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新的或追加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
  【提示】这里的“例外情况”有专门所指,请链接教材P386图18-1。
  (二)记录归档期后变动审计工作底稿内容
  无论修改或增加的性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1.修改或増加审计工作底稿的理由;
  2.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4)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2.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3.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应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性质的审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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