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日前发布公告称,今年将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等7家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大型国企在海外的资产。审查工作在今年开始,这也是国资委首次对央企在海外进行如此庞大的投资审查。
 

  中标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一位发起人表示,此前央企在境外的资产很大程度上是一笔糊涂账,国资委聘请大型会计事务所去核查,是想“摸清”家底,中标意味该事务所入围检查,但具体做什么,还要看下一步进展。
 

  海外国有资产审计 存大量空白点
 

  4月初,国资委副主任黄丹华在中央企业规划发展工作会上提到,截至2014年底,绝大部分中央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分布在全球150余个国家或地区,中央企业纯境外单位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约占中央企业总体的12.1%、17.9%和9%。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额占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的70%以上,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占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营业总额的60%左右。
 

  央企国际化经营规模在不断扩大。不过,“对中央企业越来越大的境外投资基本上没有进行过审计。”国家审计署原副审计长董大胜此前对《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这就存在着国有企业审计大量空白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董大胜直言,“在过去多年的实践中,根据一些同志的意见,不成文的做法是审计署只对100多户中央企业中的57户进行过**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其余的企业由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其他中央部委所属的企业,审计署从来没有审计过。”
 

  事实上,自2009年开始,国资委就曾多次对央企的境外资产进行了一系列排查工作,并针对央企境外资产先后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清理规范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产权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多个监管文件。
 

  《中国企业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并非是国资委第一次聘请第三方机构检查央企境外资产。自从2012年中石油与中国电建所属沙特阿拉伯建筑施工项目、鞍钢集团和中钢集团所属澳大利亚矿产项目接受了会计事务所检查开始,国有大型企业监事会每年都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分央企的海外资产和重点投资项目进行抽检。
 

  董大胜表示,境外审计实际上是比较复杂的。国家审计方面,除了审计力量不足以外,还涉及投资国的法律、规则以及我国公款如何出境等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实现对国企审计监督的全覆盖,审计署受一些部门的规章和要求的制约,只能对企业**人员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进行审计。
 

  “一带一路”上:国有资产流失是大问题
 

  “截至2013年底,中央企业的境外资产总额接近4.4万亿元。如此庞大的资产如果不审查或审查不到位都会出现问题,近年来,因这一原因而导致的央企境外资产流失案例不在少数。”中国人大企管协会副理事长兼职秘书长刁吉海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提出,大量国有企业势必将要出征海外,无疑会为本来就十分薄弱的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再加难度。在这一过程中,国有资产到底如何实现保值增值,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腐败等问题,是接下来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对此,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李锦也深有同感。他认为,在目前“一带一路”战略布局的实施过程中,央企将会起着主力军和支柱的作用,特别是在装备制造业和基本建设等领域将会大量涉及资金使用和资本运作。
 

  黄丹华在上述会议上提出,央企要积极参与国家推进“一带一路”等战略,加快重点项目建设,以高铁、核电、特高压、4G、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产业为依托,带动我国装备、技术、标准、服务、管理“走出去”。
 

  在李锦看来,“在这个过程中,项目的投入、招标的运作、采购经营、股权评比和基础建设等都存在着资金的漏洞。为了避免央企国有资产流失乃至腐败等现象在海外出现,有必要建立核对、审计以及反腐败的运行机制,摸索出国有资产流失的规律、制定规章制度,确保‘一带一路’建设的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推行。这些工作应当从基本核查开始。国资委组织的核查无疑迈开了国外监管的重要一步。”
 

  形成“三位一体”的全面审计制度体系
 

  高顿相关人士特别强调,第三方机构主要是核查央企的海外资产以及财务情况,并不等同于审计,也不能代替审计。审计是以合法为准绳,对于央企的决策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经营行为是否有不当之处等具有监管功能,千万不能将两者混淆。“国有资产的审计应该以内部审计为基础,形成外加国家审计和中介机构审计的‘三位一体’的全面审计制度体系。”
 

  董大胜建议,首先,要把所有的国有企业,包括境外投资都纳入审计监督的视野,对国有企业实行国家审计全覆盖。
 

  其次,是建立对国有企业经常性的审计制度。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等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要争取做到每年审计一次,或者两年审一次,一次审两年。对国有企业**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在其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最后,是整合国有企业的监管资源,充实审计力量。可以考虑结合国有资本管理体制和政府部门职能的改革,整合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财政专员办、发展改革部门重大项目稽查办等监管职能,充实审计力量。“可以研究向部分特大央企实行派驻审计的制度,这个问题必须进行顶层设计,不能由部门牵头协调,应该由中央深改办来研究。同时,还要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审计与纪检、监察、巡视等工作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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