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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威课-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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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
  • 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
    诉讼时效制度也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过后,不影响债权人的起诉权,但影响债权人的胜诉权。
  •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恢复原状)。
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以下情形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即债务人对以下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 兑付国债、金融债权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在一定程度上有些相似,实际上两者存在很大的不同。
  1. 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在民法规定中,诉讼时效是抽象规定的,而除斥期间根据所限制的形成权的具体内容而具体规定。
  2. 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要求同时具备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两个构成要件;而除斥期间只需要法定期间经过后,权利即消失。
  3. 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仅发生受法院保护的权利消灭或抗辩权产生的效力,即请求权仍然存在,而胜诉权丧失。除斥期间一旦期限届满,直接消灭权利本身。
  4. 期间弹性不同。诉讼时效在性质上是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而除斥期间是不能适用中止中断的。
  5. 是否允许当事人自我约定存在不同。除斥期间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而诉讼时效均为法定期限,不得允许当事人约定变更。
  6. 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诉讼时效的抗辩只能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援引,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而除斥期间由于其届满会导致实体权利消灭,所以法院会主动依法审查。
四、考题解析
1.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是( )。(2009年新制度单选)
A.债权人甲要求银行支付自己在3年前存入银行的活期存款本金及利息,银行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B.债权人乙要求债务人公司的股东缴足5年前应当缴付而未缴付的出资额,股东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C.专利权人丙在得知侵犯专利权行为后的第5年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侵权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D.债权人丁在诉讼时效届满前5日以平信方式发送催款函给债务人,却因地址书写错误在2个月后被退回。丁遂提起诉讼,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2.下列关于除斥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1年真题单选)
A.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B.除斥期间为可变期间
C.撤销权可适用除斥期间
D.如果当事人未主张除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