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调整分录和会计处理分录,是从注册会计师角度和被审计单位两个角度进行业务处理的体现,二者有着本质的差异。对于两者的区别,我们主要从以下几点来把握:
(1)编制主体
审计调整分录由注册会计师编制;而会计账务处理分录由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人员编制,二者编制的主体不同。

(2)责任划分
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是审计责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承担会计责任,审计责任不可替代、减轻和免除会计责任。由此注册会计师行使的是审计职能,不可代行管理层的管理职能;而编制会计分录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会计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所编制的审计调整分录不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而只能作为注册会计师调整会计报表的依据。

(3)记录对象
审计调整分录记录的对象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错报,所调整的对象直接针对存在错报的会计报表项目,也就是错报所造成的最后结果。审计调整分录与会计制度规定的账务处理程序没有多大联系(不针对经济业务的处理过程)。
会计分录则是针对经济业务的处理过程,按照相关会计法规规定有步骤的编制的,比如调整以前年度损益时,需要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作为中间过渡科目反映调整的过程,而这一科目在审计调整分录中是不会涉及的。

(4)编制依据
审计调整分录是根据所查出来的错报编制,无需附录原始凭证,而会计账务处理分录是根据记录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因此记账凭证后必须附录原始凭证。

(5)使用的科目
由于审计调整分录是直接针对会计报表的,比如被审计单位存货中的原材料核算出现错误,注册会计师经过详细审计,认为有必要建议调整,就可以直接用“存货”作为审计调整分录的科目,而不用“原材料”,因为在会计报表项目中,原材料在“存货”项目中体现。同样,对于各种减值准备,也可以直接利用对应的报表项目作为科目。比如,坏账准备的计提出现错误,因为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并入“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项目反映,因此审计调整分录就可以直接调整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项目。

(6)编制要求
虽然现在还没有相关法规对审计调整分录的编制作出具体要求,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对工作底稿的要求安排分录形式,但无论注册会计师如何编制审计调整分录,其前提是不可违背的,即必须能够实现调整会计报表的目的,并能够详细记录于工作底稿中。另外,由于审计调整分录的编制要求不是很高,只要能够说明错报的实质并可以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做详细记录即可,所以对于各种准备金的错报可以利用报表项目作为科目,也可以直接用该科目(比如“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作为审计调整分录的科目,但是在过入会计报表时应该填入对应的报表项目。
由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会计部门)所编制的会计分录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因此会计分录应按统一要求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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