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税法概论
一、税收的特征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其特征表现为三个方面:(1)强制性;(2)无偿性;(3)固定性。
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解释】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针对人民群众整体利益而言具有整体返还性,但针对具体纳税人而言没有直接返还性,是无偿的。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解释】这一部分考点明显,以往年份不止一次出过判断或选择题。考生要注意掌握下表的内容和对应关系。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11个要素
1.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各章开篇均有立法目的,可作一般了解。
2.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解决的是对谁征税的问题。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可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等;法人可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还可按企业的不同所有制性质来进行分类等。
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4.税目。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不同税目往往对应着不同税率和不同的征免规定。
5.税率。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6.纳税环节。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要掌握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收入取得、费用支出等各个环节上的税种分布。
7.纳税期限。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各税种纳税期限、结算缴款期限与滞纳金计算的关系。
8.纳税地点。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各税种纳税地点的规定都易出客观题。
9.减税免税。 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各章节的减税免税规定往往存在大量考点。
10.罚则。 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印花税、征管法等章节都有违章处罚措施。
11.附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规定此项税法的解释权,二是规定税法的生效时间。后续章节没有特别表述,可作一般了解。

四、税法的分类(了解)
我国税法分类主要有四种分类方法: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3.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和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
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解释】我国税法的分类见下表:

五、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税法的地位由税收的重要地位决定。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某种情况下也援引一些其他法律规定。
【解释】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的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的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命令、服从。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出现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纳税。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调整范围不同,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及刑律者,将受刑事处罚。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六、税收立法机关

七、我国税法的实施

八、税收立法机关
我国制定税收法规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也不同: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解释】具体归纳解释如下表:


九、税收立法程序,三个阶段。

十、我国税法的实施

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行。它包括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一方面,执法机关要依法执法;另一方面,征纳双方都要守法。由于税法具有多层次的特点,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其适用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断,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十一、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实体法体系和程序法体系两大部分构成,包括:
1.税收实体法体系
我国现有税种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税种都是经全国人大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这些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2.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解释】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十二、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1.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了解)
2.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了解)
3.税收执法权的划分(了解)
4.税务机构的设置(熟悉)
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国家税务局系统采取垂直**的管理体制。
地方税务局系统实施上级税务机关与地方政府双重**的管理模式,省级地税局以地方**为主,省以下地税局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为主。


5. 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熟悉)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6.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