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项税转出的判断
(1)用途发生改变——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不得抵扣的方面。
(2)进货退出
销货方——可以减少退货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
购货方——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
(3)平销返利、返还利润——冲减进项税额(与销售有关的返利)

2.进项税额转出数额的确定
(1)按原进项税额转出
(2)按成本计算转出
第一种情况:买价成本×税率(适用于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成本所对应的进项税额的计算)
第二种情况:成本/(1-扣除率)×扣除率(适用于运费成本以及农产品成本)
第三种情况:成本×成本中外购材料的比重×税率(适用于在产品及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第四种情况: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税率。适用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即平销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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