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CPA《审计》第五章第一节完成审计工作高频考点一:完成审计工作概述
  (1)评价审计中的重大发现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计划阶段对重要性的判断,与其在评估审计差异时对重要性的判断是不同的。如果在审计完成阶段确定的修订后的重要性水平远远低于在计划阶段确定的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应重新评估已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2)评价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错报
  (一)错报的沟通和更正
  1.与管理层沟通错报事项
  及时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沟通错报事项是重要的,因为这能使管理层评价这些事项是否为错报,并采取必要行动,如有异议则告知注册会计师。
  适当层级的管理层通常是指有责任和权限对错报进行评价并采取必要行动的人员。
  2.法律法规限制通报某些错报
  法律法规可能限制注册会计师向管理层或被审计单位内部的其他人员通报某些错报。
  例如,法律法规可能专门规定禁止通报某事项或采取其他行动,这些通报或行动可能不利于有关权力机构对实际存在的或怀疑存在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杳。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保密义务与通报义务之间存在的潜在冲突可能很复杂。此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征询法律意见。
  3.管理层更正所有错报
  管理层更正所有错报(包括注册会计师通报的错报),能够保持会计账簿和记录的准确性,降低由于与本期相关的、非重大的且尚未更正的错报的累积影响而导致未来期间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风险。
  4.注册会计师评价管理层更正错报与否对会计实务质量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要求注册会计师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这项评价包括考虑被审计单位会计实务的质量(包括表明管理层的判断可能出现偏向的迹象)。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不更正错报的理由的理解,可能影响其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实务质量的考虑。
  (二)评价未更正错报的影响
  1.评价错报前可能需要对重要性作出修改
  (1)注册会计师根据期中财务成果估计全年财务成果确定的重要性,评价错报前可能需要修改原来的重要性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重要性时,通常依据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结果的估计,因为此时可能尚不知道实际的财务结果。因此,在评价未更正错报的影响之前,注册会计师可能有必要依据实际的财务结果对重要性作出修改。
  (2)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获知了某项信息导致需要对重要性进行修改,评价错报前需要修改原来的重要性
  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确定与原来不同的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或者特定类别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如适用),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修改。因此,在注册会计师评价未更正错报的影响之前,可能已经对重要性或重要性水平(如适用)作出重大修改。
  (3)如果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或重要性水平(如适用)进行的重新评价导致需要确定较低的金额,则应重新考虑实际执行的重要性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适当性,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2.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每一单项错报对重要性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每一单项错报,以评价其对相关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影响,包括评价该项错报是否超过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如适用)。
  3.某一单项错报的抵销是否恰当
  (1)某一单项重大错报不太可能被其他错报抵销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某一单项错报是重大的,则该项错报不太可能被其他错报抵销。
  例如,如果收入存在重大髙估,即使这项错报对收益的影响完全可被相同金额的费用高估所抵销,注册会计师仍认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职业判断)
  (2)同一账户余额或同一类别的交易内部的错报是可以抵销的
  对于同一账户余额或同一类别的交易内部的错报,这种抵销可能是适当的。然而,在得出抵销非重大错报是适当的这一结论之前,需要考虑可能存在其他未被发现的错报的风险。
  4.一项分类错报是否重大,需要进行定性评估
  (1)确定一项分类错报是否重大,需要进行定性评估。
  例如,分类错报对负债或其他合同条款的影响,对单个财务报表项目或小计数的影响,以及对关键比率的影响。
  (2)即使分类错报超过了在评价其他错报时运用的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可能仍然认为该分类错报对财务报表整体不产生重大影响。(职业判断)
  例如,如果资产负债表项目之间的分类错报金额相对于所影响的资产负债表项目金额较小,并且对利润表或所有关键比率不产生影响,注册会计师可以认为这种分类错报对财务报表整体不产生重大影响。
  5.错报性质导致错报是重大的
  即使某些错报低于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但因与这些错报相关的某些情况,在将其单
  独或连同在审计过程中累积的其他错报一并考虑时,注册会计师也可能将这些错报评价为重大错报。(职业判断)
  可能影响评价的情况包括:
  (1)错报对遵守监管要求的影响程度。
  (2)错报对遵守债务合同或其他合同条款的影响程度。
  (3)错报与会计政策的不正确选择或运用相关,这些会计政策的不正确选择或运用对当期财务报表不产生重大影响,但可能对未来期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4)错报掩盖收益的变化或其他趋势的程度(尤其是在结合宏观经济背景和行业状况进行考虑时)。
  (5)错报对用于评价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现金流量的有关比率的影响程度。
  (6)错报对财务报表中列报的分部信息的影响程度。例如,错报事项对某一分部或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或盈利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组成部分的重要程度。
  (7)错报对增加管理层薪酬的影响程度。例如,管理层通过达到有关奖金或其他激励政策规定的要求以增加薪酬。
  (8)相对于注册会计师所了解的以前向财务报表使用者传达的信息(如盈利预测),错报是重大的。
  (9)错报对涉及特定机构或人员的项目的相关程度。例如,与被审计单位发生交易的外部机构或人员是否与管理层成员有关联关系。
  (10)错报涉及对某些信息的遗漏,尽管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未对这些信息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这些信息对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现金流量是重要的。
  (11)错报对其他信息(如包含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或“经营与财务回顾”中的信息)的影响程度,这些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同披露,并被合理预期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的经济决策。
  (三)书面声明
  1.总体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提供书面声明,说明其是否认为未更正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不重大。
  2.书面声明的附件
  (1)未更正错报项目的概要应当包含在书面声明中或附在其后。
  (2)由于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调整财务报表以更正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需要要求其提供有关未更正错报的书面声明。
  3.管理层书面声明不认为某些未更正错报是错报
  在某些情况下,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可能并不认为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某些未更正的错报是错报。基于这一原因,他们可能在书面声明中增加如下表述:“因为[描述理由],我们不同意……事项和……事项构成错报。”
  4.注册会计师评价管理层认为未更正错报不是错报的影响,形成对这些未更正错报的结
  即使注册会计师获取了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不认为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某些未更正的错报是错报这一声明,注册会计师仍需要对未更正错报的影响形成结论。
  (3)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财务报表
  (一)对财务报表总体合理性进行总体复核
  1.在审计结束或临近结束时,注册会计师运用分析程序的目的是确定经审计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与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是否具有合理性。
  2.在运用分析程序进行总体复核时,如果识别出以前未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考虑对全部或部分各类别交易、账户余额、披露评估的风险是否恰当,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评价之前计划的审计程序是否充分,是否有必要追加审计程序。
  (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1.项目组内部复核
  (1)复核人员(职业判断)
  ①会计师事务所在安排复核工作时,应当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的工作。
  ②项目组需要在制定审计计划时确定复核人员的指派,以确保所有工作底稿均得到适当层级人员的复核。
  ③对一些较为复杂、审计风险较高的领域,例如:舞弊风险的评估与应对、重大会计估计及其他复杂的会计问题、审核会议记录和重大合同、关联方关系和交易、持续经营存在的问题等,需要指派经验丰富的项目组成员执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由项目合伙人执行复核。
  (2)复核范围
  所有的审计工作底稿至少要经过一级复核
  执行复核时,复核人员需要考虑的事项包括:
  ①审计工作是否已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②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③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已得到记录和执行;
  ④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⑤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已得到适当记录;
  ⑥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⑦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已实现
  (3)复核时间
  审计项目复核贯穿审计全过程,随着审计工作的开展,复核人员在审计计划阶段、执行阶段和完成阶段及时复核相应的工作底稿。
  例如:在审计计划阶段复核记录审计策略和审计计划的工作底稿,在审计执行阶段复核记录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的工作底稿,在审计完成阶段复核记录重大事项、审计调整及未更正错报的工作底稿等。
  (4)项目合伙人复核
  项目复核人复核的内容包括:
  ①对关键领域所作的判断,尤其是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
  ②特别风险;
  ③项目合伙人认为重要的其他领域。项目合伙人无需复核所有审计工作底稿。
  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解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委派问题,明确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要求,包括:
  ①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格,包括必要的经验和权限;
  ②在不损害其客观性的前提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能够提供业务咨询的程度。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范围
  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
  ①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
  ②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③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
  ④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拟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
  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在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还应当考虑:
  ①项目组就具体审计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②项目组是否已就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或者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③选取的用于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项目组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以及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间
  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一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定,只有完成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才能签署审计报告。
  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得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③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有助于重大事项在审计报告日之前得到迅速、满意的解决。
  ④注册会计师要考虑在审计过程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积极协调配合,使其能够及时实施质量控制复核,而非在出具审计报告前才实施复核。
  例如:在审计计划阶段,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复核项目组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项目组在制定审计策略和审计计划时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发现的重大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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