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是大家很熟悉的,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一方当事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个概念中可以看出违约责任一定是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的,但是如果最后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没有成立或者无效、被撤销,那么受损害方应该要求对方承担什么责任呢?此时违约责任明显不适合,因为此时合同尚未生效。
这里引入一个特殊的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责任,而违约责任是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所以不可能存在双方的约定,所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只能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没有其他选择。
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中必须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才承担赔偿责任,表明缔约过失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则原则,而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无论是否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又没有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没有过错则没有责任更没有赔偿。
甲准备和乙签订一份购买车床的合同,并且做了很多准备工作,但是在签合同之前乙的竞争对手丙找到甲表明愿意以更低的价格将同样的车床卖给甲,后来甲取消了和乙的合同,打算与丙签订合同,但是丙却表示不愿意签订合同,最后导致甲没有能够买成车床,前面所做的准备都浪费,此案例中丙公司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由于他的过错导致和甲的合同并未成立,并且由于他的过错导致甲受到了损失,所以他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高顿财经CPA考试研究中心
作者:施老师 助理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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