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CPA《审计》第四章第三节注册会计师利用他人的工作高频考点二:利用专家的工作
  (1)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如果在会计或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的专长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必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在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可能考虑的因素:
  1.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是否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
  2.专家工作涉及的事项的性质和重要性,包括复杂程度;
  3.专家工作涉及的事项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4.应对识别出的风险的预期程序的性质,包括注册会计师对与这些事项相关的专家工作的了解和具有的经验,以及是否可以获得替代性的审计证据。
  (2)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1.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对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适合审计目的具有重大影响;
  2.专家的胜任能力与其专长的性质和水平有关;
  3.专家的专业素质与在业务的具体情况下对胜任能力的发挥相关;
  4.专家的客观性与其偏见、利益冲突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职业判断或商业判断的因素相关。
  (3)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
  1.总体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以能够:为了实现审计目的,确定专家工作的性质,范围和目标,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2.对专家的专长领域的了解事项
  ①与审计相关,管理层的专家专长领域的进一步细分信息。
  ②职业准则或其他准则以及法律法规是否适用.
  ③专家适用那些假设和方法,及其在专家的专长领域是否得到普遍认可,对实现财务报告目的是否适用。
  ④专家适用的内外部数据或信息的性质。
  (4)与专家达成一致意见
  1总体要求
  2.专家工作的性质、范围和目标;
  3.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各自的角色和责任;
  4.注册会计师和专家之间沟通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5.对专家遵守保密规定的要求。
  (5)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
  1.询问专家;
  2.复核专家的工作底稿和报告;
  3.实施用于证实的程序;
  4.必要时与具有相关专长的其他专家讨论;
  5.与管理层讨论专家的报告。
  如果评价专家的结果为不恰当时,注册会计师的措施:
  1.就专家拟执行的进一步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与专家达成一致意见;
  2.根据具体情况,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专家的工作不足以实现审计目的,且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或者通过雇用、聘请其他专家仍不能解决问题,则意味着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有必要按规定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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