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CPA《审计》第七章第五节业务执行高频考点二:咨询
  1.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
  (1)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
  (2)能够获取充分的资源进行适当咨询;
  (3)咨询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咨询形成的结论得以记录,并经过咨询者和被咨询者的认可;
  (4)咨询形成的结论得到执行。
  2.咨询的具体要求
  (1)形成良好咨询文化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制定咨询制度和相关的培训、奖惩制度,以及各级管理层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创造一种良好的咨询氛围,逐步形成内部咨询文化,以妥当解决业务执行中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
  (2)合理确定咨询事项
  项目组应当考虑就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在适当情况下向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并适当记录和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
  (3)适当确定被咨询者
  被咨询者既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专业人士,在适当情况下,也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其他专业人士。同时,被咨询者应当具备适当的知识、资历和经验。
  (4)充分提供相关事实
  项目组在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意见。
  (5)考虑利用外部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在因缺乏适当的内部资源等情况而需要向外部咨询时,按照规定,可以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职业团体、监管机构或提供相关质量控制服务的商业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但应当考虑外部咨询提供者是否能够胜任这项工作。
  (6)完整记录咨询情况
  注册会计师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咨询情况,包括记录寻求咨询的事项,以及咨询的结果,包括做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
  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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