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CPA《审计》第八章第二节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高频考点一:基本概念和要求
  (1)独立性的概念框架
  一.范围和内容介绍
  1.为审计人员独立性设计概念框架的主要目的
  a.帮助独立准则委员会(ISB)实现其职能,即通过为解决独立性问题规定方向和结构以建立合理、统一的标准;
  b.为其他对独立性进行决策的人解决有关独立性的问题;
  c.帮助投资者、财务信息的使用者和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明白审计人员独立性的性质、意义和局限性。
  d.关注有关争论,并为有关审计人员独立性问题的讨论提供共同语言,以便于利害关系当事人开发和利用,并能更好地理解ISB准则基本原理和操作程序。
  2.这个概念框架不是为审计人员独立性制定原则,而是明确其不同的组成部分:定义、目标、概念或基本原则。这些共同构成一个概念框架。该框架是一个基础。委员会将在此基础上发展基本的原则标准,以认清和改进职业规范和目前的实务。该框架也帮助其他对独立性进行决策的人在没有可适用职业规范的情况下,进行分析并做出结论。委员会希望经过一段时间后,能明确和重新考虑现实中与该框架有冲突的任何职业规范。除非所有必要的修改都完成,否则该框架不能用于调整现行指南的偏差
  (2)网络与网络事务所
  (一)网络事务所的定义
  网络事务所,是指某一联合体,这一“联合体”是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他事务所或实体(如咨询公司)构成。不同的事务所或实体之所以以“联合体”的形式构成网络事务所,旨在增强各自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
  (二)对网络事务所独立性的原则要求
  如果某一会计师事务所被视为网络事务所,则应当与网络中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保持独立。
  (三)如何判断网络事务所
  判断一个“联合体”是否构成网络事务所的标准是: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是否很可能认为这些实体构成网络。
  1.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
  如果构成“联合体”的实体之间分担的成本重要,或分担的成本不仅限于与开发审计方法、编制审计手册或提供培训课程有关的成本,则被视为网络事务所;反之,如果构成“联合体”的实体之间分担的成本不重要,或分担的成本仅限于与开发审计方法、编制审计手册或提供培训课程有关的成本,则不被视为网络事务所。
  2.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
  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应被视为网络事务所。
  3.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被视为网络事务所。
  4.共享同一经营战略
  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同一经营战略,应被视为网络事务所。
  5.使用同一品牌
  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使用同一品牌,应被视为网络事务所。
  6.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包括:
  (1)能够使各会计师事务所交流诸如客户资料、收费安排和时间记录等信息的共享系统;
  (2)合伙人和员工;
  (3)技术部门,负责就鉴证业务中的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易或事项提供咨询;
  (4)审计方法或审计手册;
  (5)培训课程和设施。
  (3)公众利益实体
  (一)“前任高级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的“冷却期”要求
  (二)“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 的“冷却期”要求
  (三)因企业合并对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无“冷却期”要求
  为了降低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职业道德守则分别从“关键审计合伙人、前任高级合伙人、因企业合并原因导致前任关键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的三种情况讨论防范措施。
  (一)“前任高级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的“冷却期”要求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高级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将因外在压力(注:没有密切关系)产生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为了降低因外在压力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职业道德守则提出了“冷却期”要求。
  (二)“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 的“冷却期”要求
  首先,请大家建立“关键审计合伙人”的概念。
  关键审计合伙人是指项目合伙人、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以及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
  第二,职业道德守则对“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
  的“冷却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即:如果某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将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注:有密切关系)产生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除非该合伙人不再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其涵盖期间不少于十二个月,并且该合伙人不是该财务报表的审计项目组成员。
  (三)因企业合并对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无“冷却期”要求
  因企业合并,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担任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董、高、特”
  如果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不被视为独立性受到损害:
  (1)当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接受该职务时,并未预料到会发生企业合并;
  (2)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应得的报酬或福利都已全额支付(除非报酬或福利是按照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支付的,并且未付金额对会计师事务所不重要);
  (3)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未继续参与,或在外界看来未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
  (4)已就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客户中的职位与治理层讨论。
  (4)关联实体
  能够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
  (5)治理层
  1.总体要求
  (1)与集团治理层的沟通可以在集团审计过程中的不同时点进行;
  (2)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和其他审计准则的规定,集团项目组向集团治理层通报的事项,可能包括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提请集团项目组关注,并且集团项目组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与集团治理层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
  2.沟通的事项
  集团项目组还应当与集团治理层沟通的事项包括:
  (1)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拟执行工作的类型的概述;
  (2)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拟执行的工作中,集团项目组计划参与其工作的性质的概述;
  (3)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作出的评价,引起集团项目组对其工作质量产生疑虑的情形;
  (4)集团审计受到的限制,如集团项目组接触某些信息受到的限制;
  (5)涉及集团管理层、组成部分管理层、在集团层面控制中承担重要职责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在舞弊行为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情况下)的舞弊或舞弊嫌疑。
  (6)业务期间
  (一)审计业务期间的定义
  审计业务期间是指自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日起,至出具审计报告之日止。
  对于连续审计,审计业务期间的结束日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或出具最终审计报告二者时间孰晚为准。
  【相关说明1】虽然《审计》教材第四章第一节讨论的不是审计业务期间,而是业务期间,但每年考题中涉及业务期间知识点的背景描述中均界定于审计业务期间(业务期间与审计业务期间两者的关系就好像水果与苹果的关系,前者是“大概念”,后者是“小概念” ),因此,我们在后面的学习、讨论和举例中将业务期间直接特指为审计业务期间。
  (二)考虑审计业务期间对独立性影响的总体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业务期间和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独立于审计客户(原则性要求,一句话!)。
  【相关说明2】假设ABC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8月1日首次承接甲上市公司2012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并于2013年3月5日出具了审计报告。
  (三)评价对独立性的影响因素
  1.如果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在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了非鉴证服务,并且该非鉴证服务在审计期间不允许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考虑是否承接审计业务。
2017年CPA审计高频考点: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基本概念和要求
  2.如果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之后,在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了非鉴证服务,并且该非鉴证服务在审计期间不允许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
  (7)合并与收购
  企业的资本运作,是一个无形资产有形化、有形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货币化的系统工程,是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的高级手段。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在产品市场方面的竞争力,二是企业在资本运作方面的竞争力,即企业的资本市场判断能力和对接能力。目前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大多具备一定的产品市场竞争力,但是多数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竞争力较差。本课程通过案例,分析收购与兼并的价值创造决策过程,对象的选择、评估交易结构、融资工具、以及收购与兼并前期计划和后期整合等有关购并的**知识以及并购重组中的相关审计工作等知识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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