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2020年CPA考试,在考场上,千万不要做这些行为!否则后果很严重!
  除了有意作弊外,在考场,有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作弊,哪些行为是完全不能触碰的呢?
  高顿CPA小编特意整理了下来!
  一、作弊器材?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二、代考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主要有以下三种:
  (1)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2)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三、作弊受刑罚?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附件: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解释》的重点内容,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所以大家切记不要走捷径,不要作弊。
  CPA考试可携带和不可携带物品汇总:
  准考证上写的就是《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根据守则,考生【可以携带】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铅笔、直尺和不具有文字储存及显示、录放功能的计算器等;
  【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书籍、纸张、饮品以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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