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是法条?
摘自:金榜题名系列·秘籍·经济法法条背诵口袋书
自古以来,人们对法律都充满着敬畏、排斥甚至恐惧。认为法律是一种呆板而又严肃、冰冷而又无聊的学科。参加注册会计师的培训以来,我每年都会接触众多考生,很多同学都认为经济法是其中最为抽象、无聊的考试,以至于学经济法对于自己就是一种煎熬和自虐的过程。许多第一次接触或者考过几次经济法的考生,会发生这样一种声音:“经济法,是整个注会考试中,除了会计之外最难的一门”。按照整个逻辑,假如我去考注会,我一定能过除了会计之外的5门课吗?非也。如果有此心态来学习经济法,效果可想而知,肯定相当不理想。
事实上,经济法中的法条和其他科目中的公式是一样的,都是有血有肉的,都可以还原成鲜活的、亲切的生活景象,而且与我们的生活都密切相关。如果您带着这种观念和认识来准备经济法考试,来看经济法的法条,那么带给你的就不是折磨和蹂躏,而是喜悦、感动和满足。
比如,《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初看该法条,其实没什么感觉,但是如果我们将它还原成生活中的场景,则别有一番情趣。例如,大郎租了西门官人的别墅,在租赁期间,大郎不幸仙逝,作为与大郎生前共同居住的金莲同学就可以继续租住该别墅。此时,西门官人应该会说一句话,“这自然是极好的。”当然,这只是讲课过程中为了方便理解的一种戏谑式的解读。事实上,该规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在经济上处于劣势的承租人或其家属,能够让处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家属可以继续在租赁房屋中居住,体现了人性的关怀,也证明法条不是冷血的,无情的。
又如,对于购买过商品住宅的人来说,都知道有个70年土地使用年限的说法,但是很多人在疑惑70年之后怎么办?《物权法》的出台恰好消除了很多人的这个疑惑。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在当今中国,对于老百姓来说,什么是他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压在他们心头的阴影是什么,我想可能很多人都会异口同声的说出,“房子”。是的,对于很多人来说,辛劳一辈子也就能买个很小的,刚好能栖身的房子,但是我买了房子,70年之后怎么办?该法条明确规定的“自动续期”,让悬在我们心头的石头可以落地了。
以上是对现时复习经济法考试的一种正确而又趣味的解读和思考,也是我希望大家能认识到并以此应用到复习中的一种观念。而经济法的考试也是由三部分组成的。即教材、真题、法条。教材是根基,也就是告诉你要打多少根桩?这个桩你要打的多深?以及这个坑应该挖的有多深?而坑的深度、桩的深度以及数量,其实就是告诉我们今年经济法考试要考哪些法条,教材也是以法条为基础而编纂而成的。
真题或者习题,则是法条在现实生活的一种还原,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是现实生活和法条的结合体。如果大家能将真题或习题都能还原成法条,则必然是百发百中,弹无虚发。
  法条是立法规则明文规定的,言简意赅的体现在纸面的游戏规则,也是出题人出题、考卷人看卷的依据所在。具体到注会经济法考试中,90%以上的题目都是以法条为模板而设计的。其中,又有占到60分左右的案例分析题,是要求考生写出你判断对错所依据的法条的。因此,熟悉和背诵法条就是顺利通过经济法考试的核心和关键。
而在上百部法律规则中,重点部分还是有限,而重点部分中的关键要点,则是重中之重。因此仔细掌握重点法条以及其中的要点就是夺取经济法考试胜利的捷径。
要通过经济法考试,需要高质量的教材、高水平的老师、高配置的辅导班诸如此类,但是,归根到底,需要的是我们自己对于作为经济法考试根本的法条的接触、思考、揣摩和感悟。
 
           
 
                                                齐萌
                                          201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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