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法上经常会听到连带责任这个词,实际上我们平常所说的连带责任包含了一般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顾名思义,不真正连带责任虽然外表上具有连带责任的特征,但实际上它并不是真正的连带责任。我们通过他们的概念和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一下他们之间的区别。
连带责任,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基于同一原因对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或者部分责任,并且当其中一个当事人履行完毕债务之后,会在当事人内部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而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权债务关系均归于消灭,此时履行完毕的债务人可以要求最终责任人承担责任。通过他们的概念我们可以得知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债务所产生的,一般发生在合伙、代理关系等中,并且在连带责任中债务人是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他们都是责任人,只是在内部之间会有一个按份责任。而不整整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之间原则上是有履行顺序的,但是法律为了保护受损害方的权益得到补偿,所以在债务人之间设立了一个不真正连带关系,使得他们在面对债权人时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但是在内部之间是有一个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在任何一方履行债务后都有权要求最后承担者承担责任。
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具体了解一下两者的区别。A和B是普通合伙人,双方成立的合伙企业对外欠债1000万元,由于合伙没有法人资格,所以A和B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有权要求A或B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A或B都无法拒绝,如果A将债务清偿后,他可以依据与B的合伙协议来要求B承担他应该承担的部分责任,这就是连带责任。
甲从商场乙处购买了一个热水瓶,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生爆炸,导致甲脸部受伤,甲此时有权利要求商场乙或生产商丙承担侵权责任,而乙和丙与甲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是不一样的,乙是销售方,丙是生产者,此时如果证明乙作为销售方没有过错,则丙应该是最终责任承担者,但是作为消费者的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乙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全额要求丙承担责任,在此处乙的责任就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
高顿财经CPA考试研究中心
作者:施老师 助理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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