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合伙形式,一般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
和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最主要的不同点在于承担责任的范围上不同,一般的普通个合伙企业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结合。原则上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但是由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合伙人以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并且这种有偿服务往往涉及到大额的投资等活动,所以如果纯粹按照有限责任方式处理的话,无法使得合伙人恪尽职守,可能会给客户造成大额损失,例如A投资者因为信任B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但是由于合伙人李某在审计时和被审计公司C恶意串通而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造成A投资者经济的大额损失,此时如果按照有限责任要求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明显不合理,所以这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作了特殊的规定,如果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此时李某对投资者A的损失承担无限责任。
高顿财经CPA考试研究中心
作者:施老师 助理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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