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 
1.C 2.C 3.B 4.C 5.A 6.D 7.D 8.A
9.B 10.C 11.C 12.A 13.C 14.B 15.D 16.C
17.C 18.D 19.C 20.A 21.C 22.B 23.B 24.C
二、多项选择题(本题型共14小题,每小题1.5分,共21分。) 
1.AB 2.ABC 3.BC 4.BD 5.CD 6.BCD 7.ACD 8.BCD
9.BD 10.ABCD 11.AD 12.CD 13.BCD 14.AB    
三、案例分析题(本题型共4小题55分。其中一道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请仔细阅读答题要求。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本题型**得分为60分。)
1.(本小题10分。)
答:(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债权人甲关于银行无权申报债权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可将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因此,银行有权就未到期的保证债权进行申报。
(3)债权人乙关于A公司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不成立。因为,如果允许A公司行使先诉抗辩权,银行就必须待债务到期后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C公司求偿;待银行确定不能从C公司获得清偿,再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时,A公司的破产财产可能已经分配完毕,从而变相免除了A公司的保证责任。
(4)债权人丙关于D公司无权进行债务抵销的主张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5)债权人丁关于F公司无权取回设备的主张不成立。因为,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买受人的破产案件受理时,只要货物尚在运途之中,且价款尚未付清,出卖人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可发生取回法律效力。
2.(本小题10分,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得分为15分。)
答:(1)C公司不应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由于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因此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2)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或答: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3)D公司可以以其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F公司明知D公司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却仍然接受汇票,故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其前手E公司。(或答:F公司明知D公司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却仍然接受汇票,故D公司可以基于该抗辩事由拒绝向其承担票据责任。)
(4)F公司不能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办理票据保证手续时,应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句并由保证人签章。G公司未在票据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其行为不构成票据保证,G公司不属于票据债务人,故F公司不能向其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5)G公司应当向F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尽管G公司不存在票据上的保证责任,但G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适用担保法有关保证责任的规定。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E公司不履行债务时,G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英文答案:
(1)C is not liable to F for the note/draft/negotiable instrument/bill of exchange. Since C did not sign or seal on the bill, it is not a party to the bill relationship and has no bill liability.
(2)The endorsement D made for E has taken effect. According to the laws on negotiable instruments, any condition accompanying an endorsement is null and void, and the validity of the endorsement and the bill right enjoyed by the endorsee based on it shall not be affected. (OR: The condition imposed on the endorsement is of no effect on the bill.
(3)D may use its unsettled project dispute with E to deny its bill liability. According to the laws on negotiable instruments, a bill debtor cannot use a contradicting issue between the debtor and its prior parties to deny a claim from the bill holder, unless the bill holder has been aware of the contradicting issue when accepting the bill. F knew the existence of the unsettled dispute between D and E, nevertheless he accepted the bill. Hence the bill right he is entitled to could not go beyond that enjoyed by E which suffers the negative result of the dispute. (OR: F accepted the bill with the knowledge of the unsettled dispute between D and E, so D may use the dispute as a reason to deny his bill liability to F.)
(4)F cannot go after G/ exert the recourse right toward G on the basis of the bill. According to the laws on negotiable instruments, a guarantee on the bill requires explicit guarantee expressions as well as signature and seal from the guarantor. G neither put down such words on the bill nor signed on it, so it is not a party to the bill.
(5)G should assume the guarantee liability toward F. There is a valid guarantee contract between F and G. As a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guarantor for E’s debt, G should be liable to F when E failed to perform his debt.
3.(本小题18分。)
答:(1)A公司拒绝乙查询董事会会议决议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询董事会会议决议,但并未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A公司有权拒绝回购乙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只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情形,不包括转让主要资产。
(3)B公司在本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的情况下,有义务披露尚在进行中的谈判。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上市公司证券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公司必须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等信息。
(4)A公司不能通过协议收购方式,一次性向丙收购其持有的B公司27%的股份。A公司和C公司同受甲控制,又都投资于B公司,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属一致行动人,其所持有的B公司股份应合并计算,即8%。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此情况下A公司最多只能向丙协议收购B公司22%的股份,其余部分必须以要约收购的方式进行, 除非获得证监会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5)乙关于A公司应向B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约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持股比例达到30%并继续增持股份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6)乙关于A公司的要约收购价款应当用现金支付的观点不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收购上市公司时,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方式。
(7)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收购期限届满,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A公司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8)乙主张A公司向C公司卖出B公司部分股份之举违法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12个月的限制。
(9)乙关于A公司向C公司卖出B公司部分股份所得利润应归B公司所有的主张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买入6个月内卖出,由此获得的收益归该公司所有。由于要约收购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故要约期满、A公司收购完成的时点不会早于2007年12月20日。2008年6月10日距该时点不足6个月。
4.(本小题17分。)
答:(1)甲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仍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乙旅行社关于“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旅行社概不负责”的声明无效。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旅游经营者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免除自己责任的声明无效。
(3)甲有权要求乙旅行社赔偿医药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旅游过程中造成游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违反义务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旅行社明知深水区时有水母伤人事件发生,却未告知游客,违反了合同义务。
(4)丙公司有权要求甲支付2万元报酬。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丙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居间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甲、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丙公司作为居间人促成了甲、丁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故有权请求甲依约支付报酬。
(5)丙公司无权要求甲支付为寻找买主而支出的300元费用。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6)戊不能以此前甲已将房屋卖给丁为由,主张与甲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双重买卖合同的,如果合同均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第二份买卖合同亦为有效。
(7)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主,除了买卖合同须有效外,甲需要办理两项房屋登记手续。首先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再将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因继承而取得房屋所有权,虽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同时,依法律行为变动不动产所有权的,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甲必须将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买受人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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