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CPA《审计》第八章第二节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高频考点五: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
  (1)一般规定
  (一)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长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执行某一客户的审计业务,将因密切关系和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二)评价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评价不利影响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该人员加入审计项目组的时间长短;
  2.该人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比如,一般来说,在审计项目组中担任主要管理工作,如编制审计计划、负责与客户商讨及解决在审计中发现的差异的相关人员,其在长期为同一审计客户提供服务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相对较大);
  3.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
  4.审计业务的性质;
  5.客户的管理团队是否发生变动(比如,审计客户的管理团队人事变动频繁,可能降低因同一合伙人或高级员工与审计客户现有的长期关系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6.客户的会计和报告问题的性质或复杂程度是否发生变化。
  (三)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因密切关系和自身利益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人员轮换出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人员已执行的工作;
  3.定期对该业务实施独立的质量复核。
  (2)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一)“前任高级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的“冷却期”要求
  (二)“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 的“冷却期”要求
  (三)因企业合并对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无“冷却期”要求
  为了降低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职业道德守则分别从“关键审计合伙人、前任高级合伙人、因企业合并原因导致前任关键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的三种情况讨论防范措施。
  (一)“前任高级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的“冷却期”要求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高级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将因外在压力(注:没有密切关系)产生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为了降低因外在压力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职业道德守则提出了“冷却期”要求。
  (二)“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 的“冷却期”要求
  首先,请大家建立“关键审计合伙人”的概念。
  关键审计合伙人是指项目合伙人、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以及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
  第二,职业道德守则对“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的“冷却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即:如果某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将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注:有密切关系)产生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除非该合伙人不再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其涵盖期间不少于十二个月,并且该合伙人不是该财务报表的审计项目组成员。
  (三)因企业合并对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无“冷却期”要求
  因企业合并,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担任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董、高、特”
  如果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不被视为独立性受到损害:
  (1)当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接受该职务时,并未预料到会发生企业合并;
  (2)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应得的报酬或福利都已全额支付(除非报酬或福利是按照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支付的,并且未付金额对会计师事务所不重要);
  (3)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未继续参与,或在外界看来未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
  (4)已就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客户中的职位与治理层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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