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化业务收入权重,提高综合质量权重——中注协修订评价标准,旨在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
记者获悉,中注协近日对2011年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进行了再次修订,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标准体系中的部分指标作出调整,减少了事务所业务收入在考核中的权重,并相应提高了事务所综合质量指标权重。
2011版的《评价办法》的评价指标主要分为四大类,即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和处罚和惩戒指标。其中,业务收入指标权重达50%,其次才是质量指标。
“此次修订是在上述四项评价指标基础上,将事务所业务收入指标分解为 ‘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两类,两者权重分别为40%和8%。”中注协相关人士告诉记者。
也就是说,业务收入指标较修订前50%的权重下降了2%;而综合评价质量指标较之前权重增加2%,为42%。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将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区分考虑,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事务所积极开展非传统业务经营。
财政部副部长王军此前亦表示,未来将鼓励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拓展非传统审计方面的新业务。到“十二五”末,非传统业务收入应达到会计师事务所总体业务收入的四成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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