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合同法中一个独立存在的知识点,在现实生活中也非常常见,比如说“货一出门,概不负责”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该条款的存在会产生民法上的一个不公的现象出现,所以为了弥补该缺失,法律对格式条款作了特殊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比如说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为了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法律从三个方面对格式条款加以了限制: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要想格式条款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二、免除格式条款一方的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三、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如果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就是防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忽略对方权利,而出现霸王条款的现象。
在以前保险合同中就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从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基本险,由于车辆基本险中有一个条款是如果车辆因为自燃原因而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的话,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后来甲某在行使过程中,车辆因自燃而造成损害,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保险公司予以拒绝而发生矛盾,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条款是由它单方拟定的,所以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格式条款要想产生效力的前提是保险公司作出明确的说明义务,后由于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说明义务,最后败诉赔偿贾某损失。
高顿财经CPA考试研究中心
作者:施老师 助理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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