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法中合同的履行主体原则上应该是合同当事人,但是明确规定了第三人也可以成为合格的履行主体,举例说明,甲和乙签订了合同,约定由甲在10月20日交付1000件羽绒服给乙,后来甲由于生产机器出现问题,所以让丙生产交付羽绒服与乙。在此案例中丙的地位就是第三人,如果丙交付的羽绒服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能否以丙是履行主体要求乙追究丙的违约责任呢,在此处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就产生了作用,虽然丙作为第三人进入了合同,但是他并不是合同主体,合同的履行的法律后果仍然应由合同主体来承担,所以甲应该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在合同法中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使得合同相对性原则被打破了,比如在合同的保全中,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对他人的债权而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的时候,法律赋予债权人特殊的权利即代位权,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人是无法跳过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因为在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之间并不存在着合同关系,但是如果此时这样规定明显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于特殊的情形做了特殊的规定,代位权以及“买卖不破租赁”等都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况。
作者:施老师助理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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