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一个民事主体想要他的行为产生法律效力首先要满足的是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说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具备所为相应民事行为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法律上规定是始于出生和终于死亡,也就是说胎儿和死人不是民法上的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是对于胎儿和死人法律有特殊规定。例如遗腹子在父亲死亡时由于还没有出生,所以从民事权利能力角度看,胎儿没有权利能力,因此没有继承权。很明显这样的规定往往无法保护未出生的胎儿,所以法律在胎儿无权利能力的背景下进行了一个灵活处理,即规定未出生的胎儿虽然没有继承权,但是在进行遗产分配的时候要留有一定份额。权利能力终于人的死亡,那么死者将不再享有权利能力,但是如果发生侵害死亡人的人格利益的时候,该如何进行保护呢?例如某人死亡后名誉被侵害,由于死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无法主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此时法律对于死亡人的人格利益的保护进行了特殊规定。法律允许近亲属对侵害人进行起诉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依据是此时法律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折射到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但是此时也没有承认死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中还有一些特殊的权利能力,法律有特殊规定,例如自然人结婚能力,女的要20周岁,男的要22周岁才享有;劳动权利能力要满16周岁才享有等。
高顿财经CPA考试研究中心
作者:施老师 助理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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