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协会官网
  http://www.tjicpa.org.cn/
  二、协会logo
  三、协会概况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成立于1989年。上级主管机关为天津市财政局,并完成其交办的工作任务。依法接受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管理,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指导。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注册会计师法》及《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赋予的工作职能。
  市注协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全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制订和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行业执业准则、规则和职业道德守则;审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监督和管理其业务工作;组织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和执业质量年度检查;组织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的业务培训;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协会**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下设秘书处,为其常设执行机构,秘书处内设办公室、党办、考试部、培训部、注册部、监管部。
  目前,理事会下设7个专门委员会分别是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维权委员会、《天津注协通讯》编辑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注册管理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以支持行业工作。本会创办了协会内刊《天津注协通讯》,建立了协会网站。
  四、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为:Tianjin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TICP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天津市财政局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指导。依法接受天津市民政局的社团登记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
  (二)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组织对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任职资格和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天津地区的考务工作;
  (六)组织会员培训工作;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为会员提供技术支持;
  (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开展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宣传和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
  (十)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办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加入协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均为本会团体会员。会员入会需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七条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或依照原规定经考核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并取得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其它为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不再执业时,可转为非执业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要求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九)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五)按期缴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
  (七)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有关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对我市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或资深会员称号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十四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提请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任期五年,理事会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组织贯彻大会决议。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成员;
  (四)推选或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审议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审议、批准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八)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九条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特殊情况时,常务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执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市财政局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均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财政事业拨款;
  (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址设在天津市。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报天津市社团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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