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协会官网
  http://www.hicpa.org.cn/
  二、协会logo
  三、协会概况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简介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成立于1991年1月29日,是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的社团法人,主管部门为海南省财政厅,依法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省注协的**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6个专门(专业)委员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内设综合部、注册部、监管部、考试培训部等4个部门。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省注协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科学发展,更好地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服务。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法》、《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省注协职责为:
  1、对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自律性管理;
  2、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进行自律性监督检查和内部惩戒;
  3、负责注册会计师的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4、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规则;
  5、组织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
  6、组织实施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
  7、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
  8、组织行业内外交流;
  9、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行业内部和外部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10、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建设,强化对事务所的业务指导,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
  11、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省注协自成立以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我省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2002年协会行政职能划转后,工作重心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协会大力倡导行业诚信自律,大胆探索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事务所执业质量不断提高;同时倡导以人为本,贯彻落实人才培训和发展战略,为行业发展培养人才。 截止2015年1月,全省共有会计师事务所63家,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486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290人。
  联系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财政大楼5层;
  电话:68531760;
  网址:http://www.hicpa.org.cn。
  四、协会章程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称为HAINA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TANT,缩写HICP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海南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性组织,依法接受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本会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转所、转会等事项,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登记,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进行年度检查,协助财政部门对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发起人的资质进行审定;
  (三)制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并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四)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五)组织全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
  (六)组织和开展会员及其他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七)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编辑、出版会刊;
  (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宣传行业,扩大社会影响;
  (十)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先进的经验和方法;
  (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十二)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经海南省财政厅批准,并在我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入协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凡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其中,依法取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培训、专业研究和交流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信息;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反映意见和诉求;
  (六)监督本会工作,并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情况。
  第七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纪律、执行本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声誉,增进会员间的团结 ;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规定的继续教育;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七)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个人会员自愿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退会,交回会员证书。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已注销或被财政机关撤销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九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条 对本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突出贡献或关心支持本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省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本会理事会可以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应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选举或协商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会的理事;
  (三)决定终止事项;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会的财务收支报告;
  (六)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其决定(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若干名理事组成。本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会中选举若干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五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审议批准行业发展规划;
  (三)审议批准本会章程修改方案;
  (四)审议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设置和职能;
  (五)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六)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成员;
  (七)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常务理事;
  (八)审议各专门委员会人选并监督其工作;
  (九)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十)审定本会重大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研究确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在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权。
  第十七条  会长代表本会负责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督促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代表本会协调处理与政府机构及社会各界的关系,出席相关社会活动。
  第十八条  理事、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的任职与理事相同。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举行。理事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实行不定期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举行。常务理事若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可书面授权另一名常务理事行使表决权。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定(或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行政管理、党团关系挂靠海南省财政厅。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定(或决议),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聘任。秘书处下设各职能部门,并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秘书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四)提出秘书处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
  (五)聘任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及职员;
  (六)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
  (七)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专门(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可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专门(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中注协专项补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行业管理以及本会运作的开支;
  (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三)所需办公设施用品;
  (四)其他合理支出。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经费收支年度审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省财政厅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并报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18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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