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协会官网
  http://www.xjicpa.org.cn/
  二、协会logo
  三、协会概况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简介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成立于1989年8月,1996年12月18日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审计署联合通知精神,我区实现“两会”联合。联合后的本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依法对新疆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管理,2001年6月22日,实现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的联合,并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目前,本会共有个人会员2496人;其中执业会员1694人,非执业会员802人; 团体会员76家,其中会计师事务所69家,专营评估机构7家。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 内设2部1室,即综合业务办公室、考试部、监管部。
  会 员
  个人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或依照原规定经考核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名誉会员 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聘请为本会的名誉会员。
  宗 旨
  服务、协调、监督、管理。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依法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依法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会计师行业。
  在新的世纪,本会愿与社会各界一起,齐心协力,共同努力,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 XINJIA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XJICP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协调 ”的职能,即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 、民政厅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批管理本会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注 册;
  (二) 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 依法组织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
  (四) 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新疆考区的考试工作;
  (五) 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六) 组织业务交流,开展调查研究, 提供技术支持;
  (七) 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八) 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 开展与区外、国外会计职业组织之间的交往活动;
  (十) 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考核取得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 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 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 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 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 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遵守本会纪律;
  (四) 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七) 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 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七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八条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管理办法,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会**权力机构为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本会理事;
  (三)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制定、修改会费管理办法;
  (六) 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会员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推荐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执业会员在理事中占1/2以上。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 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 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 选举本会**成员;
  (四) 通过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成员;
  (五) 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 审议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 审议本会理事会常设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 审议本会理事会常设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九) 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财政厅推荐,理事会通过。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财政厅批准。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收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乌鲁木齐。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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