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协会官网
  http://www.hebicpa.org.cn/icpa/
  二、协会logo
  三、协会概况
  英文名称为:HEBEI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HEBICPA。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址设在石家庄市。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宗旨和任务: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接受河北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同时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的社团登记管理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四、协会章程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14年8月29日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全称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Hebei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HEBICPA。
  第三条  本会是河北省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为会员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河北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同时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的社团登记管理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石家庄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并实施本省行业发展规划;
  (二)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
  (三)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五)制定实施行业管理规范,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六)组织实施全省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七)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搞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
  (八)推进我省行业党建、统战和群建工作;
  (九)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
  (十)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开展国内、国际交往活动;
  (十二)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府主管部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经申请批准者和原考核取得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为执业会员,其他为非执业会员。
  第九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述;
  (九)依据会员管理办法申请退会。
  第十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遵守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六)按期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八)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本会执业会员除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九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履行本章程第十条除第(七)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本会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认为必要并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可延期或提前召开,延期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
  (三)选举本会理事;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提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四)选举本会**成员;
  (五)推选或聘任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成员;
  (六)审议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八)审议、批准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九)审议、批准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情况;
  (十)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每届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由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理事会全体会议可聘请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若干人、名誉理事若干人、特邀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条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除第三、四项外的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处具体负责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委员的聘任与解聘,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事业拨款和补助;
  (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相关资产出让变现取得的收入,投资经营所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会费主要用途
  (一)组织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专题研讨会、工作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三)组织业务培训、考察支出;
  (四)对行业的监督、管理支出;
  (五)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支出;
  (六)支持行业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七)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人员经费支出等。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依据本章程制定议事规则和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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