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协会官网
  http://www.jicpa.org.cn/
  二、协会logo
  三、协会概况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介绍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是在省财政厅党组、理事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法定组织,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承担着《注册会计师法》赋予的职能、财政厅党组委托和财政厅**交办的职能,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能。成立于1993年7月,2001年12月增挂“江苏省注册会计师管理服务中心”牌子。
  1、省注协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和落实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办法。引导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
  (三)依法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非执业会员入会;办理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检查、转所、非执业会员转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进行审核。
  (四)贯彻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并对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行业惩戒。
  (五)承担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江苏地区的考务工作。
  (六)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七)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布置及汇总行业年度决算,指导会员单位的财务工作。
  (九)代表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工作,负责《江苏注册会计师之友》期刊的编辑、发行。
  (十一)组织开展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等工作。
  (十二)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省财政厅委托或授权的其他工作。
  2、本会组织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权利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本会章程;选举本会理事;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职责是组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本会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选举本会**成员;推选或聘请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成员; 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会  长:潘永和
  副会长:李小平 蔡荣国 葛笑天 刘家龙 余瑞玉 詹从才 张彩斌
  秘书长:刘家龙
  副秘书长:张洪发 路山林 严建中
  常务理事27名,理事101名。
  四、协会章程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12年10月26日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为会员服务,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和管理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转所,非执业会员入会、转会等;
  (二)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组织对会员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江苏地区考务工作;
  (六)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八)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代表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国内交往活动;
  (十一)指导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十二)依法监督、管理境外、省外社会审计机构和人员在我省开展业务有关事项;
  (十三)制定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资格者,为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者,为执业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九)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四)遵守本会纪律;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
  (八)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执业会员除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的义务。
  第九条 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七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八条除第(七)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本会**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或提前举行,报省财政厅审定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提请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应由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成员;
  (四)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年度收支报告;
  (八)审议、批准下一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九)审议、批准下一届理事会理事产生办法;
  (十)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聘请咨询委员若干人。
  第十八条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举行。
  现场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举行。
  现场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我省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六条 各省辖市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并报本会和市财政局备案,报市民政局核准。
  第二十七条 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组织运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会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  会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交纳会费,会费收缴管理办法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本会的规定执行。
  会费分为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个人会费分为执业会员会费和非执业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本会业务、职责范围和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按照相关规定管理资产。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并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财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10月26日全省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Jiangsu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 JICPA。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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