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协会官网
  http://www.hbicpa.org/
  二、协会logo
  三、协会概况
  本会是由湖北省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依法接受湖北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和湖北省民政厅的社团登记管理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省行业发展规划;
  (二)审批管理本会会员;
  (三)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宜,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
  (四)组织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情况检查和事务所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对会员违法违规和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支持会员依法执业,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开展法律援助和专业技术指导,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准则、规则,制定行业管理制度;
  (七)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湖北考区的工作;
  (八)组织会员开展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九)组织业务交流,开展与港澳台及国外会计职业组织之间的业务交流;
  (十)管理和监督国外会计职业组织在本省境内常设机构的有关业务;
  (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内设办公室、注册部、考试部、培训部、监管部、财务部、信息部。
  四、协会章程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关于《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决议
  2004年12月19日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一致通过第三届理事会提出的《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决定这一修正案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
  2004年12月19日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称本会,英文名称为HUBEI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HBICP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依法接受湖北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和湖北省民政厅的社团登记管理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省行业发展规划;
  (二)审批管理本会会员;
  (三)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宜,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
  (四)组织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情况检查和事务所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对会员违法违规和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支持会员依法执业,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开展法律援助和专业技术指导,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准则、规则,制定行业管理制度;
  (七)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湖北考区的工作;
  (八)组织会员开展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九)组织业务交流,开展与港澳台及国外会计职业组织之间的业务交流;
  (十)管理和监督国外会计职业组织在本省境内常设机构的有关业务;
  (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法设立的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全科合格,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在事务所工作并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为执业会员,其他为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不执业时,应转为非执业会员。
  会员入会需要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五)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六)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七)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与管理;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按期交纳会费;
  (七)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声誉,增进会员间的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九条 个人会员自愿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退会,交回会员证书。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事务所已注销或被财政机关撤销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条 会员管理办法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本会**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召开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
  (三)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项;
  (七)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其会议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理事会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会员转会,其理事资格自然取消。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增补或更换常务理事;
  (四)选举本会**成员;
  (五)推选或聘请本会执行机构**成员;
  (六)审议本会执行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审议会员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审议、批准本会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及会费收支报告;
  (九)协调本会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十)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会长代表本会,负责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
  第六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秘书处配备必要数量的专职人员办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专职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设维权、专家咨询和惩戒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本会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三)所需办公设施用品;
  (四)其他合理支出。
  本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徽由天平、凤凰、梅花、英文缩写组成。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会依据本章程制定议事规则和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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