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会官网
http://www.jxicpa.org.cn/index.html
二、协会logo
三、协会概况
协会宗旨:服务 监督 管理 协调
1、 为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2、 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执业质量,职业道德;
3、 对注册会计师实施后续教育和培训;
4、 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
5、 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四、协会章程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13年10月29日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江西省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江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包括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转所,非执业会员入会、转会等;
(三)贯彻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五)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六)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江西地区考务工作;
(七)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八)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九)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十)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一)代表江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国内交往活动;
(十二)指导省辖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十三)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九)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四)遵守本会纪律;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八)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本会执业会员除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的义务。
第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七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八条除第(七)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管理办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规定,结合本省具体情况,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会**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会的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成员;
(四)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审议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财务报告;
(九)审议、批准下一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十)审议、批准下一届理事会理事产生办法;
(十一)批准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十九条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江西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江西省财政厅批准。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并报本会和当地市财政局备案,报当地市民政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设区市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须报本会备案,其组织运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及本会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依照理事会批准执行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分为执业会员会费和非执业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本会职责范围和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并报江西省财政厅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The Jiangxi Provinc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JXI
CPA。本会会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2013年10月29日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
理事(88名,按姓氏笔画排列):
丁国奎 丁 莉 万仁华 习 刚 方德贵 王三毛
邓海冰 包汉华 叶红亮 左北平 田 玲 艾继宗
任 勇 全秀娟 刘力群 刘玉华 刘贵生 刘素琴
吕和平 吕金保 孙云田 孙华生 孙群英 成志杰
朱小鋆 朱海萍 汤敖生 邬晓明 严军平 何方卿
余镇龙 吴文明 吴周华 吴承平 吴明龙 吴缪海
张具合 李小华 李国平 李家谦 杜伟军 杨明华
汪玉红 沈生飞 沈丽萍 肖行荣 肖 勇 邹书春
邹 帆 陈晓平 陈 强 周建国 周 霞 林 梅
范高明 段卓华 洪华国 钟茶秀 徐会和 徐庆省
徐保康 徐践斌 殷东新 袁长林 郭午临 郭玉玲
曹波涛 梅小平 盛跃平 章卫东 黄亿红 黄呈南
龚凡英 喻 敏 彭德武 曾长根 程文忠 程继强
童善进 谢达明 雷润生 廖县生 廖 波 蔡定如
谭益芝 潘昌坤 魏 丹 魏晓姿
江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2013年10月29日 江西省资产评估协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江西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全省性自律管理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监督会员规范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服务于市场经济;帮助会员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扩大行业省内外影响力;全面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依法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本会可以建立专业分会,设立地方派出机构。专业分会、地方派出机构接受本会的帮助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则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三)参与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分专业全国统一考试江西考区的工作;
(四)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
(五)负责对会员执业资格、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会员执业责任进行鉴定,实施自律性惩戒,规范执业秩序;
(六)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负责资产评估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七)出版协会刊物,组织编写、出版和行业发展相关的书籍、资料,对资产评估行业和评估专业进行宣传;
(八)负责向政府各界和市场主体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及有关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十)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改善外部执业环境;
(十一)代表行业开展对外交流、省际、国际交往;
(十二)参与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工作;
(十三)推动行业文化建设,组织行业党建工作;
(十四)**本会专业分会及地方派出机构;
(十五)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工作;
(十六)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界个人会员和非执业界个人会员。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见习会员;非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成为资深会员。
本会管理全省范围内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团体会员
(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在江西省境内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之日起,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成为本会当然团体会员。
(二)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团体会员:
1.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2.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第八条 个人会员
(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登记成为本会执业会员。本会根据不同专业,可以将执业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
(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可以申请成为本会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通过本会组织的专门考试,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个人会员。
(五)资深会员:执业会员具备一定的专职评估经历、专业研究成果,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并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较大贡献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资深会员;专职从事评估管理、研究的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具备一定的管理经历和研究能力,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或对行业协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资深会员。资深会员的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另行规定。
(六)名誉会员: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内、外知名人士,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名誉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执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要求本会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
3.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4.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
5.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6.优先获得本会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7.被提名为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8.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权;
9.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10.按规定退会。
(二)见习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1、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三)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四)资深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相应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优先被推荐为国家评估专业组织委员;受本会委托,代表本会参加国内外学术组织及其活动;优先被提名为本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优先获得本会研究资助;成为本会专家库成员;优惠获得本会组织出版的专业书刊、研究资料。
第十条 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执业会员、见习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遵守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3.执行本会决议和制度;
4.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
5.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8.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非执业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三)联系个人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四)名誉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6、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五)资深会员履行本条第(一)款相应义务外,还有义务承接本会安排的重要任务和活动。
第十一条 当然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九条第(一)款第1、4、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联系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九条第(一)款第3、5、8、9、10项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第1、3、4、5、8项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管理办法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经本会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推举、推选或推荐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本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通过本会会费标准和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增补、罢免理事;
(七)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理事会行使第十五条第(一)、(四)、(五)款以外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理事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或特邀的方式产生,选举及特邀办法另行制定。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可以取消理事资格。
第十九条 理事候选人通过推举、推选或推荐的方式产生,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理事;
(四)增补、罢免常务理事;
(五)选举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成员;
(六)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议本会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八)审议通过本会会费管理办法;
(九)研究决定行业重大事项;
(十)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会长、副会长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常务理事通过选举或特邀的方式产生。选举或特邀办法另行制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闭会期间,当出现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时,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
(三)督促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省级财政部门推荐,理事会选举通过。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并负责秘书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聘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四)召集和主持本会秘书长会和秘书长办公会;
(五)负责本会资产、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地方协会秘书处的指导和协调;
(七)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专业管理及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资格及人选,由秘书处提出方案,常务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相关部门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
各委员会可以通过秘书处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担任专门、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八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或惩戒。
第三十二条 会员为资产评估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给予表彰,并可以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执业会员、见习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当然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
(一)违反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二)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的;
(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纪律的;
(四)违反本章程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五)其他应受惩戒的违纪行为。
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名誉会员、联系团体会员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
对个人会员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的,本会可以对其进行强制培训;对当然团体会员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的,本会可以对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强制培训。
第三十四条 执业会员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或受到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执业会员资格。当然团体会员依法被吊销、撤销或撤回资产评估资格的,取消其当然团体会员资格。资深会员在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取消其资深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本会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作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惩戒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六条 会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起书面申诉。本会对申诉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会员的惩戒及申诉由本会理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会员奖励、惩戒及申诉的具体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制定,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
(一)会费收入;
(二)国家拨付的经费;
(三)会员、社会的资助或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交纳会费。会费收缴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会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各项支出;
(二)本会秘书处、专业分会及派出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制定、相关研究和业务支持支出;
(四)自律监管、检查及惩戒支出;
(五)考试组织和注册管理的支出;
(六)开展行业国内、国际交流的支出;
(七)开展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的支出;
(八)行业文化建设、行业宣传的支出;
(九)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支出;
(十)维护会员执业合法权益的支出;
(十一)为会员提供服务、行业刊物、学习资料和培训的支出;
(十二)会员奖励支出;
(十三)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的支出;
(十四)用于支持和表彰依法设立的分会、派出机构工作的支出;
(十五)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会费标准。如因基于本省实际情况,需要对会费标准作出调整或作出特别规定,应当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定,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应当加强对会费的管理和使用,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建立并规范会费收支账目,严格遵循会费收支标准。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的相关事宜。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jiangxi Appraisal Society,缩写为JXAS。本会地址设在南昌。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三)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修改建议的。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为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会章程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省级民政部门核准备案,报中国资产资产协会备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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