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细则从8个方面规定视同销售行为,既包括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内部转移,又包括委托代销,也涵盖了非应税项目的流转,如投资、分配给股东等。
所得税实施条例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视同销售的界定有明显的差异性,那么会计上又是如何应对这些不同的情况,我们通过以下情况举例说明。
【例题1】B公司为小家电生产企业,共有职工200名,其中170名为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30名为总部管理人员20×7年2月,8公司以其生产的每台成本为900元的电暖器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给公司每名职工。该型号的电暖器市场售价为每台1000元,8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B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借:生产成本 198900
管理费用 35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34000
2.支付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000
贷:库存商品 180 000
【例题2】N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自行建造厂房。该批产品的成本为200000元,计税价格为3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N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企业在建工程领用自己生产的产品的销项税额=300000×17%=51000(元)
借:在建工程 251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从上述【例题1】与【例题2】,可以看出他们处理有共同点,也有不同之处。共同点是在于他们都确认的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因为无论是用自产的产品发放给员工还是将自产产品用于厂房的建造(即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故他们都是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范围,应当缴纳增值税。【例题1】与【例题2】**的差异,在于【例题1】确认了收入与费用,而【例题2】却并没有确认收入,一旦确认收入与费用就会产生利润,而利润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因为【例题1】将自产产品发放给员工,是属于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故【例题1】当中确认了收入与费用,这样会产生利润,进而对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例题2】将自产产品用于自建产房是不属于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范围(因为货物的所有权属并未转移),所以在【例题2】中并没有确认收入,就不会形成利润,因此也就不会对【例题2】的事项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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