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当中经常会看到这么两个相近的概念——起征点与免征额,从名称上来看意思好像非常接近,但是却有着本质的差别,接下来通过举例的方式来区分这两种概念。
《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増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  -500元。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中3500元就是免征额的概念,即个人薪金所得未达到3500元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薪金超过3500元的,只需对超出部分缴纳所得税即可。
通过上述对比,我们做如下总结:
情形 未超出税法规定的起征点或免征额 超出税法规定的起征点或免征额
起征点 不缴税 全额缴税
免征额 不缴税 超出部分缴税
【注释】我们在学术上对于起征点与免征额是有明确的区分,但在我们实际生活当中对于这两个概念并没有进行很好的区分,我们往往称个人所得税3500元为起征点,但是在考试的时候就应当注意一下概念的区别(既从理论的角度个人所得税的3500元是属于免征额)。
高顿财经CPA考试研究中心
作者:陈蓓蓓 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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