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计税销售额规定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包装物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的,规定期限没有退还的。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例题·计算题】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2013年2月销售粮食白酒20000斤,取得不含销售额80000元;销售甲类啤酒5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2900元。另外,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2925元;本月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8190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计算该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答案】
  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20000×0.5+80000×20%+2925÷1.17×20%+8190÷1.17×20%=27900(元)
  啤酒应纳消费税=550×250=137500(元)
  该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27900+137500=165400(元)
  (二)销售数量规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即综合考虑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的确定
 高顿财经CPA考试研究中心
作者:陈蓓蓓 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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